因為福州物資回收利用公司的單位屬性問題,該公司下屬經營部經理鄧培基占用公司財物該定何罪引起不小的爭議。日前,福州市中院再審以職務侵占罪,改判他有期徒刑6年。
臺江區(qū)人民法院經一審認定:福州物資回收利用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業(yè)。鄧培基于2002年4月30日被聘為該公司下屬經營部經理。因公民個人經營廢舊物資回收業(yè)務無法開具正式發(fā)票給收購企業(yè),所以該公司開展了讓個人掛靠并代收貨款、收取一定比例手續(xù)費的業(yè)務。2003年至2005年,鄧培基利用職務便利,將收取的掛靠人員的費用部分截留,金額達22萬多元,用于個人日常生活開支、購房等支出。
該院認為,物資回收公司為全民所有制企業(yè),該公司經營部為企業(yè)下屬部門,非法人。鄧培基作為公司職員,具備國家工作人員主體身份資格,可以成為貪污罪主體。鄧培基2006年之前從事公司經營管理事務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公務行為。該院遂以貪污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1年,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兩年、沒收財產5萬元。
鄧培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結果。
鄧培基仍不服,向法院申請再審。
福州市中院經審查,啟動了再審程序。
該院經再審認為,福州市供銷社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物資回收公司由其全額出資成立并主管,也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經營部為物資回收公司下屬部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分支機構。被告人鄧培基作為經營部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截留、占用公司財物,金額達19萬多元,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原審認定經營部的經濟性質為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分支機構,進而認定鄧培基犯貪污罪以及認定鄧培基截留、占用的掛靠費和手續(xù)費數(shù)額有誤,再審予以糾正。
據(jù)此,該院撤銷原判結果,改判他有期徒刑6年。 |